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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換貨政策
第四十二條商品價值減損原則
傳銷商於訂約日起算
30
日經過後終止契約
,本公司得就退還或買回價款中,
扣除商品之價值減損,減損標準如下
:
九:契約解除及終止之規定
本人了解
,
珈安公司傳銷商自訂約日起三十天之內得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解除或終止契約
,
並退回所購買之產品。珈安公司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
,
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
,
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珈安公司之款項。珈安公司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
,
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由珈安公司取回退貨者
,
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傳銷商於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後
,
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
,
退出珈安公司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珈安公司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
,
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
,
並依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所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
,
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由珈安公司取回退貨者
,
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傳銷商依前揭規定行使解除或終止權時
,
珈安公司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十:退貨商品退還原購價格百分比之規定
本人了解
,
除對於已被拆封使用等珈安公司買回後無法再銷售之產品
,
將不予退款之外
,
傳銷商自訂約日起之退貨商品退還原購價格百分比
如下
:
1.
商品經拆封使用、或遭破壞損毀等情事
,
致無法再行銷售
,
已無商業交易價值
,
不可退貨。
2.
自提領日起
01
天以上、
30
天以內辦理退貨者
,
退貨商品退還原購價格百分比「
100%
」。
3.
自提領日起
31
天以上、
60
天以內辦理退貨者
,
退貨商品退還原購價格百分比「
90%
」。
4.
自提領日起
61
天以上、
90
天以內辦理退貨者
,
退貨商品退還原購價格百分比「
80%
」。
5.
自提領日起
91
天以上、
120
天以內辦理退貨者
,
退貨商品退還原購價格百分比「
7
0%
」。
6.
自提領日起
121
天以上、
150
天以內辦理退貨者
,
退貨商品退還原購價格百分比「
60%
」。
7.
自提領日起
151
天以上、
180
天以內辦理退貨者
,
退貨商品退還原購價格百分比「
5
0%
」。
8.
自提領日起第
6
個月以上
,
依法傳銷商不得申請退貨
;
若傳銷商仍向珈安公司申請退貨者
,
珈安公司依法得拒絕辦理退貨。
第四十三條辦理退會退貨處理規定
一、
可歸責傳銷商事由
具下列情況,公司不予退貨
1.
故意損壞及拆封使用之商品。
2.
保養品類、其他商品:使用過及包裝拆封之商品,
公司不予退貨。
二、檢附資料
1.
經銷權解除申請書
/
經銷權終止申請書。
2.
退貨申請書
(
檢附退款帳戶存摺影本,限本人銀行帳戶
)
。
3.
辦理退貨之產品
(
含贈品
)
。
4.
原購商品專用發票。
5.
銷貨折讓單
(
由
潔姆鍶
公司提供
)
須
本人簽名並蓋章用印。
三、辦理方式
1.
傳銷商以書面通知貴公司即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
2.
須
備妥上述第二條檢附資料所有文件,
於書面通知到達後即生效
;檢附資料不齊,而導致申辦時間延遲,申請者應承擔該延遲行為造成之所有損失及責任。
3.珈安
公司辦理退會流程於生效日次日起算
30
天內完成退會流程,並於
30
天內退款至申請人提供之退款帳戶,並會由客服電話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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